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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高新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初审并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向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一、组织与实施 …… (二)认定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认定报备企业名单由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备案,核发证书编号,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提出认定意见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中心)
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提交所需材料。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进入申报信息查询界面,然后点击申报结果查询;进入申报结果查询界面后,选择申报日期,点击查询,出现选择日期内申报的信息,每条税种后面都有相应的快速链接,点击查询申报表链接;点击快速链接后进入,可以看到后面的操作下面出现”查看/打印的按钮;点击查看/打印的按钮后,即可看到纳税申报表的表格,申报表下面有下载PDF文件和导出两个按钮,即可保存到自己电脑上面
具有资质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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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考空白样表和示例范本准备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下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填写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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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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